我常常在想,為什麼體育在臺灣一直沒辦法穩定的成長,總是養不出屬於臺灣的體育文化。
我們籃球場林立,四處都是運動中心、健身房,每個學校都有不錯的運動場館。
每年數十億至百來億的體育預算。
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其中之一,就來講到所謂的體育協會了。
講個大概,之所以會有體協,是因為奧運為了不讓運動有太多政治色彩,規定各國都用民間單位來聯繫,所以才會需要體育協會這個民間的角色來運作,但是否所有體協都是這樣產生的?不是喔!不過,有能力拿到較多資源的,就是這些能夠決定奧運參賽資格的協會。
時代力量算是一直有在推動體改,而民進黨蔡英文的競選文宣內,當時也是很大篇幅的講到了體育改革,並說了「體力就是國力」這句被講很多次的話。
好不容易,體改法案通過了。逼得各體協單位需要做出改變,然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些不肖體協開始以人頭會員來保護他們自己在協會中的地位,動作比較拙劣的,就被黃國昌告發了。
告發這個動作,對於一般人是比較難做的,而黃國昌自身是律師,門檻較一般人低些,但不會減低他一分功勞,要做這些事情,要花費不少心力蒐集資訊。
當2018年8月判決出來時,這些被告都是緩起訴,要不是有時代力量及體改團體抗議,才發回續審。
你想想,司法體系到底是在維護公平正義,還是維護那些「有被關注的公平正義」?
這裡不是說有被關注有什麼不對,而是,那些「沒被關注的公平正義」,我們的司法單位竟然無法維護?
(有關係的就沒關係?)
最後的結果是,緩刑、捐款,從緩起訴變成緩刑,是有進步了一點,時代力代發出了「這樣的體改你能接受嗎?」
不能接受。
我大概整理一下比較大的體育協會事件。
我本身就蠻關心體育界的狀況,雖然自身不是體育人士,但熱愛籃球,也以體育推廣、實踐「體力就是國力」為目標並創業,同時,也認為在體育界裡面將那些黑暗面翻出來重見光明,雖然無法一次成功,但也能至少讓問題浮上檯面。
某台北市體育總會籃球協會內部成員擁有多項前科及諸多負面評價的角色,但在國體法的修改之中,他一樣可以擔任理事長、秘書長以外的重要職位。(某也是裁判,但裁判也會因重大前科而轍消資格)
上表這些被判刑的,也都是緩刑,仍然可以擔任理事長、秘書長。
因為
排黑條款
節錄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法院認證改選作弊、偽造文書、操弄人頭會員,以作弊手段影響改選結果的這些人,仍然可以擔任協會理事長、秘書長等重要職務。
影響會有多大呢?會讓多少資源陷入可能的運用危機呢?看看下圖2016的資料。
每年十數億的經費花在體育協會上,好好運用,臺灣怎可能有比今天更好的體育成績。HOTer們成立公司創業,就是為了讓臺灣的體育環境更好而努力,除了在籃球數據系統上持續努力外,有機會也會往其他項目的運動系統努力!
事在人為!並不是說有前科就一定不會做好事,定出這個前科來當作協會任用標準,已經是最下限的事情,但若身在協會其中,仍然做些敗壞體育界的事情,那根本不該繼續待在組織之內。
在此同時,也不會輕忽政治上對體育的關注與實際行動,雖然我留言了幾次要加入體育改革協會,不過依然沒有收到回覆,甚是可惜。
(如果想要做體育類的系統,歡迎找我們討論與合作喔!)
事在人為!並不是說有前科就一定不會做好事,定出這個前科來當作協會任用標準,已經是最下限的事情,但若身在協會其中,仍然做些敗壞體育界的事情,那根本不該繼續待在組織之內。
在此同時,也不會輕忽政治上對體育的關注與實際行動,雖然我留言了幾次要加入體育改革協會,不過依然沒有收到回覆,甚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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